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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重工股份有限星空体育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时间: 2024-06-05浏览次数:
 星空体育官网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5月3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6月4日上午11时在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华电产业园B座1110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表决方式召开。公司监事5名,实际参加表

  星空体育官网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5月3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6月4日上午11时在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华电产业园B座1110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表决方式召开。公司监事5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5名(公司职工监事段恋因工作原因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其余4名监事为现场表决)。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李军先生主持,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监事会意见:公司与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渠道产品及服务协议》,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降低金融交易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华电(巴彦淖尔)新能源高端装备有限公司提供3,000万元财务资助的议案》

  三、《关于控股子公司河南华电金源管道有限公司以土地抵押方式向银行申请1,700万元授信的议案》

  监事会意见: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华电金源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电”)以土地抵押方式向银行申请1,700万元授信,有利于解决河南华电项目执行所需的资金问题,有利于促进河南华电经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华电金源管道有限公司拟以土地抵押方式向银行申请授信1,700万元。

  ●本次抵押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抵押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华电金源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电”)拟以土地抵押方式向银行申请授信1,700万元。公司已于2024年6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抵押相关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此前,河南华电以郑州航空港区空港六路北侧33,570.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新土国用(2014)第176号)进行抵押,向中信银行郑州分行申请授信1,700万元,该笔授信将于2024年8月到期。

  2024年,河南华电根据经营需要,拟在上述授信到期后继续以郑州航空港区空港六路北侧33,570.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新土国用(2014)第176号)进行抵押,向银行申请授信1,700万元,期限三年,用于办理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流动资金贷款等业务。

  根据河南尺度房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估价预评估报告(豫尺度(2024)(预估)字第05148号),郑州航空港区空港六路北侧33,570.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评估总地价为1,782.60万元。本次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不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被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情形。

  河南华电,2010年12月2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李永光,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持股比例为60%,住所及经营地为河南郑州航空港区空港六路,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一般项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务;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特种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核电设备成套及工程技术研发;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生物质能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主营业务为电站四大管道加工、管件制造。

  公司于2024年6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河南华电金源管道有限公司以土地抵押方式向银行申请1,700万元授信的议案》。本次河南华电以土地抵押方式向银行申请授信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河南华电金源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电”)在此前以郑州航空港区空港六路北侧33,570.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新土国用(2014)第176号)进行抵押向银行申请的授信到期后,继续以土地抵押方式向银行申请1,700万元授信,期限三年,用于办理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流动资金贷款等业务,授权河南华电经营层办理本次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向银行申请授信的相关事宜。

  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华电金源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电”)以土地抵押方式向银行申请1,700万元授信,有利于解决河南华电项目执行所需的资金问题,有利于促进河南华电经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河南华电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向银行申请授信1,700万元,可以有效地解决其项目执行所需的资金问题。同时,也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根据河南华电经营情况,因本次银行授信所带来的债务风险可控,不会对河南华电乃至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华电发展大厦B座11层1110会议室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以及于2024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星空体育,应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受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办理登记。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信函或传线、现场会议参会确认登记时间:2023年6月21日(周五)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

  4、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参与投票。

  1、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6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5月3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6月4日上午10时在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华电产业园B座1110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表决方式召开。公司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公司董事樊春艳女士,独立董事黄阳华先生、吴培国先生因工作原因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其余6名董事为现场表决),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彭刚平先生主持,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公司与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信托”)签署《金融渠道产品及服务协议》,华鑫信托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信托业务服务,包括单一资金信托业务、财产权信托业务,在协议有效期内,华鑫信托接受公司委托成立的信托业务合计年度交易上限为人民币14.00亿元,收费总金额上限为70.00万元,协议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

  关联董事彭刚平先生、刁培滨先生、樊春艳女士、王燕云女士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公司2024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审议通过了本议案,并发表同意意见:“本次公司与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渠道产品及服务协议》,遵循了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可以降低金融交易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一致同意《关于与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渠道产品及服务协议>的议案》,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本议案,并发表同意意见:“我们对公司与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信托”)签署《金融渠道产品及服务协议》的事项进行了审核,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认为公司与华鑫信托签署《金融渠道产品及服务协议》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降低金融交易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与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渠道产品及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二、《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华电(巴彦淖尔)新能源高端装备有限公司提供3,000万元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委托贷款或信托贷款方式向华电(巴彦淖尔)新能源高端装备有限公司提供3,000万元财务资助,期限一年,贷款利率参考同期市场LPR利率。

  三星空体育、《关于控股子公司河南华电金源管道有限公司以土地抵押方式向银行申请1,700万元授信的议案》

  同意河南华电金源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电”)在此前以郑州航空港区空港六路北侧33,570.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新土国用(2014)第176号)进行抵押向银行申请的授信到期后,继续以土地抵押方式向银行申请1,700万元授信,期限三年,用于办理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流动资金贷款等业务,授权河南华电经营层办理本次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向银行申请授信的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方式向银行申请授信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2024年与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信托”)签署《金融渠道产品及服务协议》,华鑫信托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信托业务服务,年度交易上限为14.00亿元,收费总金额上限为70.00万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2024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星空体育,关联董事彭刚平、刁培滨、樊春艳、王燕云回避了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届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过去12个月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华鑫信托关联交易金额为0元,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的累计次数为0次、金额为0元。

  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降低金融交易成本费用星空体育,公司拟在2024年与华鑫信托签署《金融渠道产品及服务协议》,由华鑫信托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信托业务服务,年度交易上限为14.00亿元,收费总金额上限为70.00万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由于华鑫信托与公司均为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集团”)间接控股的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华鑫信托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于2024年6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渠道产品及服务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彭刚平、刁培滨、樊春艳、王燕云回避了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届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过去12个月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华鑫信托关联交易金额为0元,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的累计次数为0次、金额为0元。

  华鑫信托为华电集团间接控股的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主要股东: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华鑫信托76.24796%的股权,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有华鑫信托23.75204%的股权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资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华鑫信托资产总额222.06亿元,净资产162.60亿元。2023年度,华鑫信托实现营业收入29.92亿元,实现净利润17.79亿元。

  除《金融渠道产品及服务协议》所涉及的业务范围外,华鑫信托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资产、人员等其他方面的关系。

  华鑫信托接受公司委托,成立单一资金信托。公司将合法持有的自有资金委托给华鑫信托,通过信托合同设定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资金信托关系,由华鑫信托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金用于向公司指定融资人(仅限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专项债权投资。

  华鑫信托接受公司委托,成立财产权信托。公司将合法持有的财产权资产委托给华鑫信托,华鑫信托按照公司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对该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信托项目存续期间,华鑫信托仅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及公司指令承担事务性管理工作,包括依法履行必须由华鑫信托或必须以华鑫信托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星空体育,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公司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华鑫信托接受公司委托成立的信托业务合计年度交易上限为人民币14.00亿元,收费总金额上限为70.00万元。

  就本协议项下每一笔具体金融渠道产品及服务的具体条款(包括产品或服务名称、服务费、付款条款及时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公司和华鑫信托届时将按照一般商业惯例及本协议确定的原则,另行签订具体的协议。

  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的定价,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交易事项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交易事项无政府定价,但有政府指导性定价规定的,按其指导性规定的要求制定交易价格;交易事项无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性定价规定的,以市场同类交易可比价格为定价基准;交易事项不适用前三种定价原则的,双方协议确定价格,以补偿对方提供服务所发生的成本及合理的利润。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双方可在本协议确定的定价原则基础上,就具体交易事宜另行签署具体交易合同加以约定。各项交易的具体交易价格、结算方式、付款时间等依双方另行签署的合同的约定执行。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

  为规范公司与华鑫信托关联交易行为,实时监管关联交易动态,公司将对关联交易实行严格的总额管控,严禁超额度发生业务,确保关联交易依法合规。

  为控制信托产品风险,公司委托华鑫信托开展的单一资金信托业务及财产权信托业务的购买方仅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华鑫信托为公司及公司的附属企业办理信托业务及服务,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华鑫信托所提供的信托服务,支持所属子企业的生产经营和项目执行,降低金融交易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效益效率最大化。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2024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彭刚平、刁培滨、樊春艳、王燕云回避了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届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本次公司与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渠道产品及服务协议》,遵循了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可以降低金融交易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一致同意《关于与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渠道产品及服务协议>的议案》,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我们对公司与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信托”)签署《金融渠道产品及服务协议》的事项进行了审核,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认为公司与华鑫信托签署《金融渠道产品及服务协议》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降低金融交易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华鑫信托为公司及公司的附属企业办理信托业务时,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可充分利用华鑫信托所提供的信托业务服务,降低金融交易成本费用,保障经营发展需要,实现效益效率最大化。本次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与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渠道产品及服务协议》,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降低金融交易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审计委员会关于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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